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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上海国际电影节 电影市场章程

  一、举办日期、地点

  日期:2008年6月15-17日9:00 – 17:30

  地点:上海市番禺路400号,银星皇冠假日酒店4楼

  1、展商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向组委会申请并填写《电影交易市场展台申请表》。

  2、展商在填写好《申请表》并签字盖章后将此表(代合同)在2008年4月30日前寄送或传真给组委会。逾期申请,展台费将在原价基础上加收20%的费用。

  3、展商租用的展台仅限本公司使用,未经组委会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分配给其他公司,否则组委会有权取消展商的参展资格,展商已支付的展台费不予退还。

  4、组委会具有保留批准或拒绝申请而无须说明任何理由的权利。

  三、展台费用的支付

  1、展商在递交展台申请表的同时,须支付全部展台费的30%作为定金,并将支付凭证随附(或传真)给组委会,否则将被视为展台申请无效。

  2、展台余款应在2008年5月15日前全部付清,展商不按规定日期付款,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

  3、展商已递交展台申请表并支付费用后,因某种原因需要退出,须在2008年5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组委会,否则所付30%的定金将不予退回。

  四、展台的安排

  1、组委会将统一安排参展公司的展位,并在2008年5月25日前发出《展位通知》。

  2、组委会在《展位通知》的同时,将向展商发送《展商手册》。展商应准确填写手册中的相关资料并及时送交组委会。

  五、展台的搭建、撤展及展品运输

  1、展商应在组委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展台的搭建和撤展工作。具体时间如下:

  布展:2008年6月14日-6月15日,每天9:00-17:00

  撤展:2008年6月17日, 17:30开始撤展。

  2、展商自行承担所有展品运至展厅及运回的责任和费用。

  六、展厅的管理

  1、所有展商的参展人员须在组委会注册,佩带由组委会发放的统一证件,方可进场。

  2、电影交易市场的标准展台面积为6平方米,不设特装展台。凡租用一个6平方米标准展台可享有3人免费注册的待遇。

  3、展商应依照组委会的有关要求,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并遵守有关海关、电影买卖、保安等规定。

  4、展商在展台使用扩音设备时,音量不得超过60分贝。

  5、电影市场为期3天,未经组委会同意,在2008年6月17日16点前,展商不得擅自撤展。

  七、影片的放映

  1、除展台上配套的DVD放映设施供展商自行使用外,组委会将根据展商的要求,安排35毫米拷贝的影片放映,放映费不计算在租展费用之中。

  2、参加市场放映的电影拷贝上必须是英语对白或在电影拷贝上打有英文对白字幕。

  3、电影拷贝必须在2008年5月30日之前送(寄)达上海国际电影节电影市场办公室。(拷贝运输费用由展商负担)。

  4、组委会将另外设立两间DVD放映室,凡无法提供35毫米电影拷贝的影片,可以委托组委会统一安排放映,但展商提供的DVD必须是英语对白或有英文对白字幕。

  八、与组委会的联系

  联系人: 李庆阳 先生

  地 址: 上海市威海298号上视大厦B座11楼

  邮 编: 200041

  电 话: 021-6256-6570 传 真: 021-62552000

  电子邮件: yangqlee@siff.com